(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占彪受贿、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彪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掇刀刑初字第00050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彪。辩护人张志兵,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捕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彪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俊莉、代理检察员李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彪及其辩护人张志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贪污2012年9月,被告人占彪受团林铺镇政府委托对外出售掇刀区兴隆小区二期剩余房屋期间,刘某甲实际缴纳14万元通过占彪购买了该小区二期5单元601室,但被告人占彪安排兴隆村会计舒某某向刘某甲开具12.3万元收据,剩下的1.7万元占彪谎称是退给杨某甲的购房定金,并要舒某某将1.7万元交给其转交给杨某甲。实际杨某甲未在兴隆小区购房也未交纳购房定金。后占彪让儿子占某甲到舒某某家领取了这1.7万元购房款,这1.7万元被占某甲用于挖机加油开支了。二、受贿1、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邓某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占彪在其房屋和鱼池补偿时给予的关照,送给占彪5万元现金。占彪将这5万元现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及个人日常开支。2、2011年8、9月份的���天,官某为了帮家里在兴隆小区再买一套安置房以解决住房问题,到占彪家送给被告人占彪1万元现金。占彪就将这1万元现金用于购买家电家具了。3、2010年元旦左右的一天,张某甲承接的兴隆村官堰角水库环湖公路通村公路修建完工,为了感谢被告人占彪以及跟他搞好关系以便在结算工程款时给予关照,张某甲送给占彪1万元现金。4、2010年8、9月份左右的一天,为感谢被告人占彪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关照,占某乙以看望占彪生病的名义,到占彪家里送给占彪1万元现金。占彪将这1万元现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5、2011年8、9月份,胡某甲家要进行征地补偿,其为了让被告人占彪照顾多得补偿款,送给占彪5000元现金。占彪将这5000元现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6、2014年6月份的一天,刘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占彪在其房屋和土地征地补偿过程中给予的照顾,在占彪车���送给占彪4000元现金。占彪将这4000元现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7、2014年上半年,荆门市高新区龙井大道项目需要征用陈某甲家的土地和鱼池。2014年4月左右的一天,为了得到被告人占彪照顾多得补偿款,陈某甲到占彪家里送给占彪2000元现金。占彪将这2000元现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8、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为了请被告人占彪帮忙将户口从掇刀区团林铺镇陈集村迁至兴隆村,并到兴隆小区购买一套安置房,委托陈某乙送给占彪2000元现金。占彪将这2000元现金用于资助兴隆村贫困大学生了。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2009年4月至2011年,黄某某以荆门市三箭建设有限公司资质承接了由兴隆村发包的兴隆居民点一期建设工程。2010年6、7月,被告人占彪多次以借为名向黄某某索要10万元,后黄某某见推辞不过只好答应,在占彪家里将10万元现金交给占彪。占彪将10��元现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了。2、2009年底,吕某某代表荆门金雨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兴隆村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荆门金雨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在兴隆村建设开心农场项目。在签完协议后,为了跟被告人占彪搞好关系,在项目中给予关照,吕某某先后两次共送给占彪2万元现金。占彪将这2万元现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3、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吴某某为让被告人占彪帮忙将兴隆村在其石场购买景观石的货款与自己应当交给兴隆村的房款相抵,送给占彪1万元现金。占彪将这1万元现金用于个人房屋装修了。4、2008年下半年,刘某和张某乙为了能承接到兴隆村居民点场地平整工程,答应了被告人占彪入干股的要求。工程结束后,占彪安排舒某某和儿子占某甲去参与场地平整项目利润的核算,刘某、张某乙、占彪每人分得1.8万元利润。后占某甲找舒某某领取了��1.8万元的干股分红并开支了。5、2006年初,经被告人占彪同意,娄某租用了兴隆村6组的7亩左右的土地用于修建烟花爆竹仓库。2006年3、4月份的一天,娄某为了感谢占彪在修建仓库过程中的关照,送给占彪1万元现金。占彪将其中的7800元用于购买了一辆嘉陵70型摩托车,剩余22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6、2009年上半年,郑某甲以湖北宏业建筑的资质中标兴隆村喜民园道路工程二标段。2009年年底的一天,魏某某(郑某甲的舅舅)和郑某乙(郑某甲的父亲)为了感谢被告人占彪在项目中帮忙协调,到占彪家送给占彪1万元现金。占彪将这1万元现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7、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肖某甲为了感谢被告人占彪对其在兴隆村修建棉花仓库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到占彪家里送给占彪5000元现金。占彪将这5000元钱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8、2012年,陈某丙承接了高新��华科路的道路施工工程,为了请被告人占彪帮忙协调拆迁和工程施工,陈某丙安排司机廖某某送给占彪3000元现金。占彪将这3000元现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9、2010年2月,荆门市东辰水产公司与兴隆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在签合同当天晚上,东辰水产公司负责人全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占彪等人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帮忙,请占彪、舒某某、王某甲、肖某乙到荆门市东方酒店吃饭,并送给每人一张面值300元的东方百货购物卡。全某某考虑到流转土地的落实还是要靠占彪出面做相关协调工作,就又送给占彪一张面值5000元的东方百货购物卡。占彪将这5300元购物卡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10、2009年,杨某乙想到兴隆村承包土地用来搞养鸡项目,为了请被告人占彪帮忙落实,杨某乙来到占彪家里送给占彪5000元现金。占彪将这5000元钱用��个人日常开支了。1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乙、金某某、辛某某想在兴隆村一起投资有机蔬菜基地。为了请被告人占彪帮忙做项目的协调工作,王某乙和金某某一起在荆门市康复医院院子里送给占彪3000元现金。占彪将这3000元现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了。综上,被告人占彪在任荆门市掇刀区兴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政府进行兴隆村征地拆迁、安置房处理等工作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1.7万元,先后8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3万元;且在任兴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8.93万元。2014年9月,中共沙洋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占彪采取“两规”措施调查期间,占彪积极配合,主动交代了纪委并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占彪已退清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占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丙、李某某、刘某甲、杨某甲、舒某某、邓某某、官某、官某某、张某甲、占某乙、朱某某、胡某甲、刘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李某、黄某某、吕某某、吴某某、刘某、张某丙、占某甲、娄某、魏某某、郑某乙、陈某、汪某、张某、肖某甲、陈某丙、廖某某、全某某、陈某丁、胡某乙、杨某乙、王某乙的证言,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收款收据、舒某某记账记录,记账凭证、转账支票存根、领款单、土地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征地补偿合同书、关于村庄建设的征地协议,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勘验检查笔录,关于解决兴隆村农户房屋改建问题的情况汇报、兴隆村危房和自然分户情况调查表、关于官某某不符合提前安置的情况说明,荆门市交通局荆交办发(2009)27号文件、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掇政办发(2009)35号、掇政办(2009)12号文件、兴隆村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关于官堰角水库环湖公路补充协议、荆门市通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书、记账凭证、荆门市掇刀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借支单、领款单,户籍登记查询,新农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证明书、建筑设计说明、兴隆居民小区一期入住居民缴费清单、关于兴隆村居民小区住房分配方案及房屋增价明系的讨论,中国农业银行合约信息查询、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分期销售合同、合伙合作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信息查询、商品房买卖合同,兴隆村村庄建设场地平整施工合同、土地租赁合同书,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荆门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书、承诺书,土地流转合同书、东辰水产占地补偿补充协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核表、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请书、团林镇人民政府(2009)9号文件、当选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掇刀区城乡一体化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团林铺镇人民政府团政文(2011)52号文件,区委(2009)1号专题会议纪要、中共荆门市掇刀区掇发(2009)1号文件、掇刀区喜民园项目建设工作简报、掇刀区喜民园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中共沙洋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办理占彪案件有关情况的函,扣押物品清单、沙洋县案件暂扣款或物专用票据,团林镇第六届村委会成员选举情况汇总表、中共团林铺镇委员会团发(2005)17号、(2008)9号文件、中共荆门市掇刀区兴隆街道委员会兴发(2013)10号、(2014)1号文件、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兴隆街道办事处证明、高新区拆迁专班生活补助表、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占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彪在担任荆门市掇刀区兴隆村党支部��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侵吞国家资金1.7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被告人占彪在担任荆门市掇刀区兴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93万元,为他人谋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占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占彪收受张某甲1万元的事实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查,该通村公路属于荆门市掇刀区政府2009年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国家对通村公路实行投资补助,而占彪在该通村公路项目中的主体身份系受国家机关委派而从事公务的人员,且有荆门市交通局荆交办发(2009)27号文件、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掇政办发(2009)35号、掇政办(2009��12号文件证实占彪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占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占彪收受娄某1万元现金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应认定为犯罪”,经查,娄某以9万元的价格租凭兴隆村6组的7亩左右的土地准备修建仓库,占彪利用村书记的身份帮忙协调征地农户的耕种补偿问题,并有证人娄某的证言、土地租赁合同书及被告人占彪的供述相印证,证实占彪利用职务便利的事实,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占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占彪对收受占某乙1万元现金的事实,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经查,占某乙借看望占彪生病的名义送给占彪1万元现金,是为了感谢占彪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多给补偿的关照,而占彪明知送钱原因而收下,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且有证人占某乙、朱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占彪的供述相印证证实,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占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占彪收受杨某乙5000元现金不应认定为犯罪,杨某乙看中的为占彪本人的土地,5000元也可认定为定金”,经查,占彪作为接受杨某乙请托,为杨某乙在兴隆村购买50亩土地做养鸡旅游项目一事,答应给区里领导做工作,杨某乙为此送给占彪5000元现金,后占彪带杨某乙在村里查看土地范围时,杨并不明知该土地为占彪所有,因此占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现金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占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占彪收受黄某某10万元现金不应认定为犯罪,而是借款”,经查,被告人占彪与黄某某以前并不认识,也没有人情往来,占彪多次找黄某某借这10万元,黄某某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推辞不了才答应,且占彪并没办理任何借款手续,也没约定还款期限,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也没有偿还,故可以看出该借款是以借为名的索贿行为,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占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占彪收受刘某、张某乙的干股分红1.8万元现金不应认定为犯罪,该款系占某甲领取且占某甲参与了工程施工”,经查,刘某、张某乙能承接兴隆村居民点场地平整工程是答应被告人占彪的入干股参与分红的要求为前提,占彪和儿子占某甲在工程中均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管理,占某甲系受占彪指派去参与利润核算领取分红的。关于占某甲为工程雇请推土机和挖掘机一事,因推土机和挖掘机的费用系工程款支付,且刘某、张某乙是长期从事土方建设的人不需要占某甲帮助雇请推土机和挖掘机,因此占某甲的雇请行为不能认定为出资,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占彪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贪污罪可以从轻处罚,对受贿罪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占彪如实供述自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占彪退清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占彪的辩护人提出的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占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占彪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昆人民陪审员 徐 蕾人民陪审员 王国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凯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