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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4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与柴东林、张志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柴东林,张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469-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街92号,组织机构代码12713363-6。代表人解淑玲,行长。委托代理人邢正坤。被执行人柴东林,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张志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里民二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阳广场支行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6111.31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房产、银行均无存款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和解中为由,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