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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杨华与被告梁振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华,梁振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陈杨华。被告梁振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杨华与被告梁振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杨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杨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敏溪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