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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南通鼎钰工贸有限公司与南通市神州钢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鼎钰工贸有限公司,南通市神州钢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00140号原告南通鼎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兴通码头。法定代表人仇裕新,董事长。被告南通市神州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庙桥村。法定代表人张有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鼎钰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神州钢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鼎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鼎钰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鼎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8元,减半收取2149元,由原告南通鼎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