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809号原告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北路172号1单元1-5,组织机构代码55407164-4。法定代表人游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劲松,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芳,女,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家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