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山市东方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华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东方服装有限公司,白山市华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56号申请人白山市东方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树堂,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彦,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白山市华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投资人李学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山市东方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华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山市东方服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2014)浑民二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二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郭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