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韩伟与被告余小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余小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53-1号原告韩伟。委托代理人杨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小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汉北科技孵化园主楼***层。负责人阮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伟与被告余小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伟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小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伟负担。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唐明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