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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兴明与郜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明,郜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27号原告李兴明。法定代理人李秀根。被告郜飞,约13岁。法定代理人郜义峰,成年。法定代理人李爱萍,成年。原告李兴明与被告郜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明撤回对被告郜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复数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梁汉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孟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