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兴明与郜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明,郜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27号原告李兴明。法定代理人李秀根。被告郜飞,约13岁。法定代理人郜义峰,成年。法定代理人李爱萍,成年。原告李兴明与被告郜飞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明撤回对被告郜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复数代理审判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梁汉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孟松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