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宁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个体经营者。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2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地候审。宁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驾驶牌照号为津N×××××的夏利牌小型轿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2国道1137公里加550米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海北镇张庄子村路段处,遇行人郭××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李××采取措施不当,夏利牌小轿车前部与郭××身体相撞,造成被害人郭××当场死亡、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李××驾驶牌照号为津N×××××的夏利牌小型轿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2国道1137公里加550米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海北镇张庄子村路段处,遇行人郭××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李××采取措施不当,夏利牌小轿车前部与郭××身体相撞,造成被害人郭××当场死亡、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害人医学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关××、刘××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勘验照片。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对其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曹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