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锦辉、张琴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锦辉,张琴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698号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曾瑞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怿,男,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云霄县。被告张锦辉,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张琴色,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锦辉、张琴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跃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育玲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