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敏、周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敏,周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07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敏,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周凯,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五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敏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姚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