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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马镇国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镇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马镇国。委托代理人李静,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大街132号商务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王忠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马镇国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