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郑少伟与被告郑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少伟,郑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郑少伟,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贵林,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少伟与被告郑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少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凯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少伟负担。审判员  薛赴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潘荣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