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郭麦屯与李晓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麦屯,李晓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907号原告:郭麦屯,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怀亮,男,1991年5月27日生,汉族。被告:李晓敏,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负责人:尤力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根祥,无锡市滨湖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麦屯诉被告李晓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郭麦屯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晓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郭麦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麦屯撤回对李晓敏起诉的申请。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惠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