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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安冬申请执行孟凡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冬,孟凡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安冬,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X镇XXX委*组(系XX县XXXX馆业主)。被执行人孟凡山,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XX县XX镇XXXX浴。申请执行人安冬与被执行人孟凡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冬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