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延斌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红旗大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红旗大街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0053号原告王延斌,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1301021966********。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红旗大街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116号。代表人镡朝霞,行长。原告王延斌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红旗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红旗大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7日,原告在建行红旗大街支行石家庄仓安路储蓄所办理了银行储蓄卡一张。2014年10月27日,原告的上述储蓄卡及身份证被盗,原告向上述开户行进行了挂失。2014年11月12日,原告前往建行红旗大街支行石家庄仓安路储蓄所办理补卡手续时,被告知上述银行卡中的存款减少9976.3元,后通过查询得知,原告的上述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共计9976.3元,且被告知开户行发给原告的短信消费通知被他人以高科技手段拦截,使原告无法接收到该短信,造成原告对上述银行卡被盗刷情况无法知情,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银行卡被盗刷的所造成的损失9976.3元及存款利息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仓安路储蓄所,而非建行红旗大街支行,该储蓄所与建行红旗支行并没有隶属关系,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延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恰审 判 员 王宏建人民陪审员 蒋兴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孙建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