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路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初字第416号原告路某某,被告吕某某,(缺席)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0年4月24日在荔堡镇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8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吕某甲。我与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于2012年8月28日和我在天津打工期间,不打招呼,自行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坚决要求离婚并抚养儿子吕某甲。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2、户口本复印件2张;3、泾川县荔堡镇崖窑村村委会证明2份,证明被告外出多年,与家人无联系。本院对被告父亲吕某乙进行了调查,亦证实被告外出三年,与家人无联系。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本院调查笔录,与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作为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24日在荔堡镇人民政府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8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吕某甲。被告于2012年8月份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儿子吕某甲,但同意孩子不改变生活环境。另查,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外出三年无音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被告暂无音讯,婚生儿子应由原告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男孩吕某甲暂由路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振宇审 判 员 薛小明人民陪审员 罗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