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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国记与莫珠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记,莫珠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陈国记,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莫珠记,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陈国记与被执行人莫珠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调确字第2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被执行人莫珠记应偿还借款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上述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莫珠记在本院执行的莫珠记与梁化锋、江苏汉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4)阳城法执字第1059号]中有债权,本院已依法裁定对该债权进行扣留、提取。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除上述债权外,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除已被本院依法裁定扣留、提取的债权外,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袁广峰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邓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