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肖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