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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402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叶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肖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