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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牡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林口县建筑联营公司第十三工程队与牡丹江市鸿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口县建筑联营公司第十三工程队,牡丹江市鸿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牡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建筑联营公司第十三工程队,住所地:林口县林口镇金桥商城站前大街。负责人:王世章。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鸿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长安街西五条路2-111号。法定代表人:朱树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建筑联营公司第十三工程队依据省院(2011)黑监民再字第127号判决书提出执行被执行人牡丹江市鸿博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回转申请,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建筑联营公司第十三工程队的执行回转请求事项是:一、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要求长城公司返回给林口县建筑联营公司第十三工程队(金桥商场)第二层东北侧牡丹江市中级法院(2003)牡法执字第122—7执行裁定,强制执行建筑面积1875平方米房产和(2008)牡法执字第74-4号执行裁定强制执行二楼西南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房产,合计2075平方米;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0条: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折价抵偿。牡中院在2005年11月14日强制执行1875平方米房产和2008年6月10日强制执行200平方米房产,请求对现房产进行司法评估价格,才能体现公平、公正司法;三、要求被执行人工商局给付申请执行人第十三工程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062.82元;四、请求你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提存工商局给付长城公司债权110801.38元及利息1540元迟延利息7350元,合计119721.38元。五、要求被执行人长城公司承担申请执行费、鉴定费、实际支出费。后申请执行人第十三工程队撤回执行回转请求事项的第三、四项,仍坚持执行执行回转请求事项的第一,二项。省院(2011)黑监民再字第127号判决书的内容判项是:一、撤销(2007)黑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2006)牡监民商再字第3号及(2003)牡民商初字第40号判决书。二、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820338,35元及利息,(2002年2月10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林口县工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110801,38元及利息2002年2月10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820338,35元及利息,(2002年2月10日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执行依据是(2003)牡民初字第40号判决书其判项是给付原告931139、73元及利息(自2002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计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长城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07)黑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2006)牡监民商再字第3号及(2003)牡民商初字第4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2003)牡民商初字第40号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03)牡法执字第177号。在执行过程中,于2005年11月14日,以(2003)牡法执字第122-7号执行裁定书将林口县建筑联营公司第十三工程队的金桥商场第二层东北侧建筑面积1875平方米以每平米721、32元的房产抵价135247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将该房产以80万的价格卖给王丽云,王丽云将该房产又卖给了付彦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申请执行人第十三工程队书面声明,如果法院。本院认为,以关于执行依据被撤销后,从案外人处回转不动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青海省《关于冯怀恩申请执行张建民井位分红纠纷一案的请示》的(2008)执他字第7号函中明确:根据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渋案执行标的物已经由买受人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所有权,就应保护善意第三人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回转时不能从买受人处回转原物,而只能由原申请执行人折价抵偿。故申请执行人第十三工程队执行回转请求事项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建筑联营公司第十三工程队执行回转请求事项的第一,二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静涛审判员  里俊福审判员  兆纯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