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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7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孟现虎与田金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现虎,田金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777-1号原告孟现虎。委托代理人李海明,河北宏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金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现虎诉被告田金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治疗尚未终结,无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臧丙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 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