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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商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葛杰人与高邮江淮铸业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市工业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杰人,高邮江淮铸业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市工业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商初字第00355号原告葛杰人。委托代理人金标,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爱新,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江淮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繁荣路28号。法定代表人朱田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邮市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通湖路86号。法定代表人陆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立弘,江苏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杰人与被告高邮江淮铸业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市工业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邮江淮铸业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市工业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杰人撤回对被告高邮江淮铸业有限责任公司、高邮市工业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葛杰人承担。审 判 长  钱 敏人民陪审员  张巧霞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