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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相镁、季素军与季素军、周建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镁,季素军,周建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350号原告:刘相镁。委托代理人:邹凤仙。被告:季素军。被告:周建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镁与被告季素军、周建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相镁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季素军、周建康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相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刘相镁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莉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单慧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