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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MURSALEEN SAJID KHAN与王小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MURSALEENSAJIDKHAN,王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MURSALEENSAJIDKHAN。被执行人王小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王小兰名下价值人民币3233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庆山审 判 员  赖健良人民陪审员  刘立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鸿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