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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启峰与吴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峰,吴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张启峰,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宗辉,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峰与被告吴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8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879元,由原告张启峰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傅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