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启峰与吴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峰,吴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张启峰,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吴宗辉,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峰与被告吴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启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8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879元,由原告张启峰负担。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傅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