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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葛俊元与倪厚生、聂纪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俊元,倪厚生,聂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509号申请执行人:葛俊元,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倪厚生,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聂纪红,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宁民一初字第016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聂纪红的银行存款47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秦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