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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姚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鲍某某。被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湘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