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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中刑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辛晓军等非法经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晓军,孟某某,辛某某,何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刑二终字第1号抗诉机关灵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辛晓军,2013年7月10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台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国华,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2013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5月19日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5日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辛某某,2013年8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5月16日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5日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何某某,2013年11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灵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5月16日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11日被灵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灵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灵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晓军、辛某某、孟某某、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灵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灵台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辛晓军、孟某某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芬、刘小玲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辛晓军及其辩护人李国华、上诉人孟某某及原审被告人辛某某、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且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台县人民法院(2014)灵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灵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燕审 判 员  刘亚琼代理审判员  马小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