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汉林与金乡县鑫达运输公司、孙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林,金乡县鑫达运输公司、孙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林被执行人金乡县鑫达运输公司、孙启东申请执行人刘汉林与被执行人金乡县鑫达运输公司、孙启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伟审判员 李志孝审判员 袁留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