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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卡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义与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有限公司、徐斯武、伍玉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有限公司,徐斯武,伍玉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卡民初字第29号原告陈义,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昌都市卡若区。被告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姜德前。被告徐斯武,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下落不明。被告伍玉笛,重庆市大足县人,现住昌都市卡若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诉被告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有限公司、徐斯武、伍玉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义以因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0元,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收取945元,由原告陈义承担。审判长 张 铁 球审判员 巴桑拉姆审判员 向巴曲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冯 娟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