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伍清华申请执行达州市盛熙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清华,达州市盛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伍清华,女,生于1966年2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盛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厚,经理。伍清华申请执行达州市盛熙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4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伍清华于2014年1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本金9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203号执行案未清偿本金900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也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