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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商初字第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莉萍、薛永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莉萍,薛永武,江苏金清药业有限公司,方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字第0655号原告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黄巷街道民丰西苑231-233号。法定代表人陈燕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斌、王晓岚,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莉萍。被告薛永武。被告江苏金清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仙蠡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金清。被告方鹰。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莉萍、薛永武、江苏金清药业有限公司、方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方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北塘区双燕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方鹰的起诉。审 判 长  梁建伟审 判 员  姜 海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