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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宗才与薛全胜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19-1号申请执行人刘宗才,男,1959年8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汉滨区。被执行人薛全胜,男,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汉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09)安汉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薛全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宗才货款40633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本院遂裁定终结执行。但逾期后被执行人薛全胜未能全部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宗才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全胜在银行有存款。遂依法裁定对其应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划拨。现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9)安汉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荣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瑞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