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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借喻天富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喻天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法定代表人蹇忠泽,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再国,男,系该联社敖溪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敏模,男,系该社资产保全部经理。被执行人喻天富,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借喻天富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由喻天富偿还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喻天富长期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彭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