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丹与任韵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丹,任韵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341号原告罗丹。委托代理人李伟,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韵蓁。委托代理人罗劲松,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丹诉被告任韵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丹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丹负担。审判员 邓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