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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丁建华与丁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建华,丁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丁建华,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庄清勇,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丁刚,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丁建华与被执行人丁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1312.5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71312.50元及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2015)黄执字第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玉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