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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孙某某、袁某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443号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军,理事长。地址: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1063号,组织机构代码20625090-2。委托代理人:李云兴,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献珍,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52年5月21日,。被告袁某,女,生于1973年11月30日。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某某、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7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绍斌审 判 员  夏双林人民陪审员  向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颖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