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凌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邱某与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凌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丁义录,睢宁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仝某四,农民。原告邱某与被告仝某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人民法院诉讼费交款通知单,告知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20元。现因原告邱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120元,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李亚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