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326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坤宏、黄亚梅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非诉行审字第00326号申请人海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海安县海安镇黄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梅,主任。委托代理人蔡晓红,海安县角斜镇计生办助理。被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黄某某。申请人于2015年1月6日,对被申请人作出(2015)海卫计征决字第0101号行政征收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29448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更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与前妻张某某于2013年4月10日离婚,婚生子随张某某生活,黄某某与前夫蔡某于2012年10月11日离婚,婚生子随黄某某生活。张某某与黄某某于2014年9月29日生育一男孩,生育时双方无《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一孩条件。张某某、黄某某的生育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29448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5)海卫计征决字第0101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爱贤审 判 员 储卫民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杜欣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