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同敏与于顺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同敏,于顺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孙同敏。被执行人于顺莉。申请执行人孙同敏与被执行人于顺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同敏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尚未执行完结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郑 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