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终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施中长、赵秀娥等与左晓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晓云,施中长,赵秀娥,施永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晓云,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中长,张家口供电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秀娥,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永清,张家口供电公司职工。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负责人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左晓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晓云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以已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上诉人左晓云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晓云撤回上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61元,由左晓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晓鸣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巍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