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法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拍卖被执行人周某某房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高峰,周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法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姚高峰,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解放路7号3号楼2单元。被执行人周海洋,男,汉族,1979年2月24日生,住许昌县将官池镇周庄村一组。身份证号411023197902240016.本院在执行姚高峰申请执行周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海洋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海洋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海洋名下位于许昌县新许路中段北侧的办公楼中20%的份额(该办公楼属三人按份共有,刘志慧40%,徐磊40%,周海洋20%,房产证号:许县房权证许昌县字第A0021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宇审判员 赵长金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葛现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