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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行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潘文根与江阴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根,江阴市人民政府,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行初字第0013号原告潘文根。委托代理人周楚强,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建,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唐文忆,江阴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健,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润华路20号。法定代表人卞惠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萌萌,江阴市南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潘文根诉被告江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潘文根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潘文根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文根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金国芬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