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胡明涛与李士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涛,李士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69-2号原告:胡明涛,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士万。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本案现已终审审结,原告胡明涛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被告李士万的银行存款应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士万银行存款105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唐 伟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马茂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