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胡明涛与李士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涛,李士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69-2号原告:胡明涛,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杜宝安,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士万。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本案现已终审审结,原告胡明涛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被告李士万的银行存款应予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士万银行存款105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唐 伟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马茂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