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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董某甲诉董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刑初字第12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甲。被告人董某乙。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甲以被告人董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甲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甲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全毅代理审判员  宋友良人民陪审员  赵春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宋亚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