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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晓平与刘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平,刘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中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平,男,1965年2月5日出生,住怀化市。被执行人刘光东,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溆浦县。李晓平申请执行刘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立案执行。根据本院(2012)怀中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1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31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刘光东在服刑,无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平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晓平申请执行刘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贤良审 判 员  熊一超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世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