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深州市深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宫建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深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宫建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106-1号原告:深州市深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博陵路80号。法定代表人:刘巨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彦宏,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建涛。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原告深州市深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宫建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魏连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