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加国、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溪南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加国、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溪南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加国,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溪南村村民委员会,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抗字第00001号抗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加国,农民。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溪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溪南村。法定代表人王广成,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诉人王加国因与被申诉人淮安市淮安区流均镇溪南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的(2012)淮法车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淮中商终字第0191号民事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王加国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3)淮中商申字第0016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王加国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4月27日,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淮检民(行)监(2014)3208000007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李 进审判员 姜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解思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