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重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周晓伟与陈世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伟,陈世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重字第53号原告周晓伟。被告陈世德。委托代理人商丽萍(被告之妻),天津市第一纺织厂退休职工。原告周晓伟诉被告陈世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15日做出(2014)东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世德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1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5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周晓伟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晓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周晓伟负担。审 判 长 任 璐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