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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发与被执行人滦平乾元伟业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发,滦平乾元伟业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郭发。被执行人滦平乾元伟业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发与被执行人滦平乾元伟业新型节能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3)滦劳调字第4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滦平乾元伟业新型节能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滦平乾元伟业新型节能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2013)滦劳调字第4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郝中怀 来源:百度“”